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鹤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伍某、龚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龚某因从事蔬菜生意时认识。交往中,胡某经龚某介绍,看中了燕子镇北古荒村村民覃某位于“牛长坪”祖坟前的一棵黄杨木树,并多次授意龚某购买,但均被覃某拒绝。
胡某见该树主人无意售卖,决定采取盗窃的方式获得该树,于是在2017年6月8日雇请龚某、伍某盗树,事成之后,分别给伍某、龚某15000元、5000元作为报酬。后伍某、龚某冒雨合力盗得该树。经鉴定,涉案黄杨木树价值人民币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伍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胡某、伍某、龚某系共同犯罪,在整个过程中,胡某提起犯意、提供资金;伍某响应犯意、实施盗窃;龚某积极参与、居间策应,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同时考虑伍某、龚某有自首情节,且龚某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云上恩施鹤峰台通联 记者 欧阳涵璃 通讯员 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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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