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法院审结两起酒驾案

2018-05-31 09:09  

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两起酒后驾驶机动车案。2016年10月5日20时许,胡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宣恩县325省道360km+200m(小地名梨子坳)处时,与施工路段标志杆发生碰撞,导致标志杆横移,将操作标杆工人赵某某撞倒,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150.9mg/100m1,宣恩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7年2月18日中午,冯某在恩施市某餐馆进餐时饮酒。午后,其驾驶摩托车从双河集镇开至宣恩县椿木营乡范家坪村“廖家湾”路段时,因与黄某等发生口角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冯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87.2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谅其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救护伤者,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冯某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判处其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云上恩施宣恩台通联 于露露 通讯员 黄微

责任编辑:吴佳翼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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