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解读】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移送①

2018-06-19 09:22  

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社会保险

有可能涉及诈骗罪

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和机关

关于此类案件的移送

你需要知道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移送

一共有7部分的内容

今天我们给大家讲解第①点

↓↓

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应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做好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28号),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来源:州人社局

(编辑:李徐祎 审核:宋文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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