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检察院:生意场往来积怨,豆芽农井中投毒

2018-06-06 16:33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莫开敏

本网讯(通讯员 莫开敏)生意场上积怨已深,因怀疑对手采取低价竞争方式为难自己,遂心生邪念向对手老屋前的水井投毒。近日,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谭某春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积怨久,邪念生

被告人谭某春与同村村民邹某某均系经营豆芽菜的菜农,两人因价格竞争一直存在矛盾,谭某春认为邹某某采取低价竞争的方式让其生意难做,遂心生愤懑并伺机报复。因邹某某平时使用邹道国老屋前水井的井水灌溉其种植的豆芽菜,谭某春便萌生了通过投放除草剂污染井水使邹某某种植的豆芽菜坏死的年头。2017年9月11日19时许,谭某春来到邹某某老屋前的水井边,将事先准备好的四包“迪林飞达”牌除草剂投放入该水井中致井水污染。谭某某回家后将除草剂外包装焚烧。

事败露,终受惩

尔后,邹某某与另一村民邹某抽用该水井的水,发现水质不正常并有异味,邹某某用水浇灌的豆芽菜均死掉,邹某某遂于9月13日报警。9月14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发现水井口边上有淡黄色粉末,水井内水管接头处有可疑物质,即当场对该水井内水样、井口边与井水管接口处的物质进行了提取,经对谭某春家进行勘验发现其堂屋火盆内未燃烧完毕的黑色塑料袋内可见粉末,遂亦进行提取,并提取了村民邹某家饮用水水样,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各项提取物质进行检测,从中均检出“草干膦”成份。经查明,该水井平时长期由该村多户村民用于生活用水。

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28日,该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认罪,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记者:莫开敏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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