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竞争对手水井投毒 来凤县一男子获刑三年

2018-06-01 10:31  

来凤县翔凤镇一男子为报复竞争对手,竟向其所使用的水井投放含有毒害性物质的除草剂。5月31日,记者从来凤县法院获悉,被告人谭某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谭某某与同村村民邹某某均系经营豆芽菜的菜农,两人因价格竞争一直存在矛盾,谭某某认为邹某某采取低价竞争的方式让其生意难做,遂心生愤懑伺机报复。因邹某某平时使用一水井的井水灌溉其种植的豆芽菜,被告人谭某某便萌生了通过投放除草剂污染井水使邹某某种植的豆芽菜坏死的念头。2017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四包“迪林飞达”牌除草剂投放至该水井导致井水污染。后邹某某抽取该水井井水,发现水质不正常且有异味,用该井水浇灌的豆芽菜均死掉,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对案发现场勘验后,发现水井口边有黄色粉末,遂提取了该水井内水样、可疑物质。通过侦查,警方从谭某某家堂屋火盆内发现未燃烧完毕的黑色塑料袋内可见粉末,经检测与之前水井内所含物质成分一样,均含有 “草甘膦”成分。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谭某某为报复他人在他人饮用的井水中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课堂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

http://zy.cnhubei.com/dongxiang/sdVJ8bX100

责任编辑:吴佳翼

主编:龙梅

相关阅读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新
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