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酒后找点“乐子”,5名男子多次对素不相识的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殴打,致3人轻伤。5月30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涉恶的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
5月24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周某、赵某3人的职业为厨师,分别在两家餐馆就职。2017年11月29日1时许,三被告人与另外两名朋友刘某、郎某(均另案处理)在被告人赵某的出租屋内吃饭喝酒后,乘坐刘某驾驶的轿车外出寻“乐子”,至金龙大道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门前时,拦停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叶某驾驶的摩托车,并对叶某拳打脚踢,随后驾车离开。
同年12月6日1时许,几名被告人酒后驾驶遮挡号牌的轿车外出,在金子坝路仁爱托老院附近,拦停滕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对滕某某进行殴打,并砸坏其摩托车车灯。随后,驾车在金子坝路金龙大道三岔路口处拦停卢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对三人实施殴打,被告人卢某持钢管胁迫卢某某、陈某某、王某某3人跪地,后驾驶车辆离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周某、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持械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持械威胁恐吓他人系主犯,其他二人为从犯;被告人周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理;三被告人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并致3人轻伤,应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合议庭在综合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周某、赵某的亲属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情况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今年以来,恩施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公诉机关以涉黑涉恶犯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判,对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审判工作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有恶必除。
来源:恩施晚报
http://www.enshi.cn/2018/0605/645897.shtml
责任编辑:吴佳翼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