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公路本是为民谋福利的好事,但却因为资金不足把心思动到了村民与村集体联办的林场上,好心办了错事。近日,经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犯罪嫌疑人龙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3月,时任建始县红岩寺镇三里坦村党支部书记的龙某为了修缮村级公路,组织该村村民黄某等三人召开会议,决定砍伐黄某等三人责任山中的林木(与村集体联办的林场)出售。所得款项35%归农户,65%用于修缮公路,砍树的开支由村委会承担。同年5月15日,龙某在红岩寺林业管理站分别以上述三名村民的名义办理了采伐蓄积分别为14.62立方米、12.24立方米和3.79立方米的三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龙某雇请工人在黄某等人的责任山中采伐柳杉蓄积110.9217立方米出售,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80余立方米。案发后,龙某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龙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龙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且鉴于他滥伐林木是为村里筹集修路资金并另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建议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法院采纳建议,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李茂平
(责任编辑 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