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对简称予以约定。
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
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单位预留银行印章为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预留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网站
责任编辑:郑豫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