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终结十六年申诉之路 古稀老人锦旗表谢意

©原创   2018-01-17 11:39  

“你们依照习主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精神,就我的监督申请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法院在再审后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使我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我要给你们点一个赞!”白发苍苍的古稀老人徐明明满含热泪向帮助过他的检察官表示感谢,由衷的为他们竖起了大拇指,并送上了一面写有“依法监督促公正、察微析疑纠错案”的锦旗。

1997年开始,周某向徐明明借款24万余元从事建材生意,后因市场疲软,周某资金极端困难。2000年2月双方经过协商,徐明明将借款减至12万元,还款期限为三年,周某将坐落在业州镇小北门43号的的房屋一栋作为抵押。并约定付清借款后收回房屋,如三年内任何一年周某未支付约定利息或三年期满后周某仍无偿还能力,此房归徐明明所有。两天后双方一同来到建始县人民法院业州法庭,法庭根据双方协议制作了调解协议并作出了(2000)建业民初字第09号民事调解书。后因有第三人徐某提出,该调解协议中周某抵押给徐明明的房产早已抵押给自己,调解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周某在原审诉讼活动中隐瞒了事实真相,遂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建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自此,徐明明走上了长达16年的申诉之路。

2015年4月,徐明明向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受理此案后,通过查阅卷宗、实地走访、翻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案情,寻找监督点。经过与法院的反复沟通和请示州检察院同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法院采纳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2001)建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调解书。周某及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徐明明长达16年的申诉之路终告结束。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案件的同级监督,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也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李茂平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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