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原恩施州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新受贿一案经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新利用担任中共来凤县委副书记、县政协主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4.9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为他人在承建工程、用地审批、资质审批、土地规整规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4万元;为他人(下属)在职务升迁、个人进步和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48.5万元。
一审判决
2017年9月30日,宣恩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新的违法所得74.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新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新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恩施州检察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