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法院审结一起“校服腐败”案,被告恩施州黔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凯公司)在销售校服过程中,给予学校及单位回扣710055元,给相关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共计1092146元,涉及六县市150余所中小学校。
黔凯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经营范围为服装加工、文体办公用品和体育用品的销售。
2009年9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林某某,
2012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陈某某,
2013年起该公司由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承包经营,罗某某占股70%,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间,黔凯公司在向恩施市、宣恩县、巴东县、建始县、鹤峰县、咸丰县相关中小学校销售校服过程中,林某某作为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经手和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279323.5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225201元;陈某某作为经手人及法定代表人,经手和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426929.5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903247元;罗某某作为黔凯公司实际管理人,领导黔凯公司给学校及单位回扣354196.5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741028元;邓某某作为经手人,给学校及单位回扣521881元,给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274875元。
黔凯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各学校销售校服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学校、老师及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法院决定对黔凯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罗某某、邓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经手人,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期限内承担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链接: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秦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