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食安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利川宣判

2017-12-08 16:36  

“砰……”12月8日,随着一记清脆的法槌声的敲响,由利川市人民法院院长周继荣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本强出庭支持公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被当庭宣判。据悉,这是《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后,湖北省首例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5月5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发现驴友在某社交网站上发布一段村民挖掘被埋死牛的视频,立即联合该市食药监局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4月6日,吴某、赵某将吴某家当日深埋的一头死因不明的成年母牛挖出,销售给黄某,黄某已将该批牛肉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

利川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赵某、黄某等人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牛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22日,该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市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到市公安局办理,并同步监督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8月1日,利川市检察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8月8日,该院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截止目前,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被告人吴某等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11月17日,该院将被告人吴某等三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2月8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赵某、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吴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190元;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牛肉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据介绍,自2015年7月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行政公益诉讼7件。

来源:中国利川网 全媒体记者 牟黎黎 通讯员 陈小玲 袁利超

(责任编辑 朱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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