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审计署下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对投资审计工作提出四点要求,9月18日,胡泽君审计长在全国投资审计工作视频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如何做好投资审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恩施州审计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讲话精神,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学深悟透,务必提高三种认识指导投资审计实践:
一、务必提高依法审计的认识。投资审计简易程序是“权宜之计”,但不是长久之计,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投资审计必须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开展,必须严格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按照审计程序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严格规范审计取证,履行审批复核程序,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独立开展审计是法律授予的权利,更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务必提高对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和审计监督责任的认识。工程结算和项目建设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都是项目建设环节之一,其决策、执行、管控的主体责任在建设方,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必须分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单一的工程造价审计向项目的全面审计转变,找准定位,回归监督主业,保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推动政府投资领域改革。
三、务必提高对投资审计结果运用的认识。《意见》和胡泽君审计长讲话中指出: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因此,建设方和施工方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工程结算的依据,包括约定选择已公开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这是投资审计结果运用的一种方式。但合同双方的约定不对第三人有强制力,因此合同约定不是审计机关决定项目是否审计的依据,并且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对象的确定应以审计项目计划而不是依申请。此外,如果审计机关发现结算不实等问题并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建设方可以根据“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约定,对多付资金予以追回。投资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科学制定审计计划,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不断加强风险评估管控,客观审慎出具审计报告,才能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来源:恩施州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