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男子克隆他人微信号,上演“画皮”诈骗被判刑

2017-09-21 11:05  

随着微信的普遍使用,利用微信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近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克隆他人微信号实施诈骗的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尹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尹某系建始县长梁乡居民,今年6月,经济拮据的他起意诈骗。通过筛查自己的微信好友信息,尹某发现同为他微信好友的周某与张某系闺蜜好友。尹某遂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号“bns8855”添加周某为好友,随后将该微信头像和个性签名改为张某的微信头像和个性签名。

6月18日,尹某利用克隆的微信号与周某聊天,使周某误以为与其聊天的就是自己的好友张某,从而骗取了周某的信任。周某还向该微信号发送了108元红包。随后,尹某以还信用卡、给他人转款、微信限额等各种理由向周某借款,周某信以为真,分三次向该微信号转账5000元,向尹某使用的微信名为“浅笑安然”的微信号转账2500元。综上,尹某共骗取周某人民币7608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在微信或QQ上,一定要给好友标注上“备注名”,以后无论对方怎么改名都只会显示备注名,假如有人冒充轻松就能识破;其次,不管是多熟悉的亲戚或朋友,如果对方提出借钱、汇款、现金转账等要求,一定要先打电话确认,以防被骗。

来源: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李茂平 胡剑锋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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