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 | 所购房屋墙体渗水望解决 影响居住可依法解除合同

2017-02-21 07:04  

云上恩施报道(记者 刘璐)家住州城的余女士,在几年前购得一套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可没想到的是,每逢雨季来临,室内的墙上却出现了渗水的现象,面对这个让人烦心的事情,余女士无可奈何。

2月9日,记者来到位于州城旗峰大道旁的春光家园小区,余女士家在该小区房某单元的顶层。据余女士介绍,房子早在13年就已经购买,装修后便开始入住,住进来的第一年便出现了渗水现象。

记者在余女士家两间卧室的墙上发现了渗水的痕迹,渗水处的墙纸颜色明显有变化。在一处卧室的窗台上也有渗水的现象,玻璃的中空区域有明显的水迹,窗户边缘已经长出了很多霉斑,顶上也覆盖了一层密密麻麻的黑点。

余女士告诉记者,建筑商曾前后两次来到她家中对渗水问题进行过处理。但是在2016年的六七月,家中再次出现渗水,然而这一次,却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复。

无独有偶,记者通过采访发现,与余女士家住同一单元的一住户,张义举家中,也出现了疑似墙体渗水的问题。

张义举告诉记者,搬来小区之后,有一次整理卧室的衣柜时他发现,衣柜靠墙的那一面出现了黑色的印记,并且印记的面积逐渐扩大,衣服放在里面就会变潮。

住户都希望能够快速解决这个事情。

律师说法:房屋也有保质期  影响居住可依法解除合同

针对上述报道,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的值班律师 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维修责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陈超

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如果在最低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对商品房购房人来说,直接找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赔偿费时费力。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相应责任,包括要求修复或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再向施工单位追偿。

余女士在购买房屋不到一年房屋就开始渗水,那么房屋还在保修期,余女士可以请求出卖人修复房屋,赔偿相关损失,出卖人在多次修复后,还是无法解决问题,如果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的,余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

来源:直播恩施

(责任编辑 朱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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