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普法微课堂》“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2016-12-26 08:29  

 “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9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1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吕某与姚某、郁某系朋友。张某于20104月在姚某开设的香烟店里与吕某认识。同月28日,张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潘某强通过苏州银行以张某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银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1000000元。次日,张某将本票背书给姚某,姚某当天将该本票提示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770000元给郁某。同年5月初,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吕某替张某归还了该300000元。同年55日,张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张某。吕某主张2010428日其另行出借100000元现金给张某,该1404000元中的4000元为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姚某因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组织他人在其香烟店从事赌博活动,于2011318日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40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张某既非亲属亦非朋友,出借1400000元之巨款仅收取4000元利息,明显不合常理。吕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吕某主张借给张某100000元现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吕某与张某并不熟悉,吕某借给张某1300000元,按常理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态度。吕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姚某在该段时间内经常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该款项通过姚某介绍出借,借款也是在姚某开的香烟店洽谈的,该本票的提现及使用均由姚某操作,吕某陈述不知道张某借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特别是吕某替张某归还赌债300000元之事实上,吕某答应借款给张某但并未实际出借,而是在张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后,以替张某归还郁某300000元的方式出借张某300000元,且该300000元赌债同样由姚某操作归还。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吕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吕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借条上往往不会注明该债务系赌博债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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