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家住谷城县的小张将自己父母位于谷城县的一处房产做抵押,向谷城某银行借款28万元,并于2010年 5月6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二年。因抵押借款合同中有小张父母的签名,该银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借款合同到期后,银行多次向小张催收借款及利息,小张一直找理由推诿拒付。2014年3月18日,小张的父亲因病去世。2016年6月5日,该银行向谷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及其母亲立即偿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实现抵押权。
庭审过程中,小张的母亲对小张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签名有异议,要求对该签字笔迹进行鉴定。2016年6月27日,鉴定结果表明:小张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签名不是小张母亲本人书写。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谷城某银行与被告小张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未能认真核实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就向被告小张提供了借款28万元。被告小张收到借款后,应依照约定及时清偿借款,但其未清偿借款的行为显然是违约的。由于被告小张与原告谷城某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签名不是小张母亲的本人的签名,谷城法院认为该抵押担保行为并未成立,因此驳回原告银行要求被告小张母亲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小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谷城某银行借款28万元及利息。
《普法微课堂》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因不懂法律代签名字的现象较为普遍,然而,未经本人签字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