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星辞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现许一鸣为代理院长

2016-12-30 09:57  

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武星同志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1229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根据武星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恩施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武星同志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恩施自治州第七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许一鸣同志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61229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恩施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许一鸣同志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来源:恩施新闻联播

(责任编辑 朱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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