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武星同志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
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根据武星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恩施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武星同志辞去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恩施自治州第七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许一鸣同志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恩施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许一鸣同志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来源:恩施新闻联播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