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顺利推进

2016-12-23 15:36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整合两种医保制度,该政策的落实也意味着民众就医报销将不分城市和农村。并轨制度落实后,不少地区原有的新农合药品目录将大幅扩容,城乡居民的医保报销比例也将提高,民众受益颇多。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是恩施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目前,我州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进展如何?日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过渡期城乡居民统一征收缴费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2016年重点民生改革事项,事关全州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文件精神,2016年8月,州政府印发《恩施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工作正式启动。

之前,恩施州基本医保主要分为三种: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这其中,城镇居民医保由财政和城镇居民缴费,由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由财政和农民缴费,由卫计部门管理。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都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但由于管理部门不同,就医报销、目录等各不相同,享受待遇有较大差别。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期间(恩施州政发(2016)1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至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正式上线运行之日止),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和先整合后完善的原则,加快完成机构职能整合工作。按照国家、省规定,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570元/人,其中,中央、省、县市财政补助42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150元/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继续分别执行原有政策,基金按原渠道支付。

过渡期内,城镇地区居民和农村地区居民的保费仍按原渠道征收,即城镇地区居民持身份证在城镇社区、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到地税部门缴费;农村地区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自9月初我州启动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以来,截至目前,全州已基本完成参保缴费征收工作。

完成经办机构合署办公

根据《方案》,原来由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将进行合并管理,统一由人社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社部门。

8月,州人社局、州卫计委报请州政府同意,对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了审计,并向州政府报送了审计报告。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完成了基金合并工作。

10月27日,州编委会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恩施州机编发﹝2016﹞70号),明确组建州、县市医疗保险局,将州、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新农合工作职责和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管理职责分别划入州、县市医疗保险局。

随后,州编办已下发文件,将州新农合办及其编制、人员整体划转到州人社局。州人社局正在会同州编办、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制订三定方案,落实办公用房,尽快完成州医疗保险局组建工作。全州各县市均按照州编委文件要求,出台了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职责的文件,6个县市已完成医疗保险局的组建并将新农合办整体划转到医疗保险局,2个县市将新农合办整体划转到社会保险管理局,8个县市均将乡镇合管站划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加挂乡镇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牌子。11月底,全州医保经办机构整合已全面完成,完成机构合署办公。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一方面壮大了资金筹集规模,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参保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目前,州人社部门正在会同州直有关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制定恩施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新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将于2018年正式实施。届时,城乡居民医保将遵循“待遇就高不就低”原则,各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药品的目录将更加宽泛,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村居民的医保待遇水平将有所提高。

来源:本报记者彭绪艳 通讯员向辉

(责任编辑:秦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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