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部门明确金融等行业增值税政策

2016-12-23 10:37  

记者12月2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作出补充完善。

通知明确,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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