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鹤峰县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恩施州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州各类环境问题实行交办的通知》(恩州环委办〔2016〕1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取缔我县水域网箱养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水域范围内从事围栏围网渔业养殖活动。
二、我县水域内的所有渔业设施必须在2016年12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我县水域新增网箱养殖设施,对新增网箱养殖设施的养殖户,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在取缔网箱养殖过程中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养殖户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我县水域网箱养殖取缔工作专班开展网箱调查和拆除工作;参与水域网箱养殖取缔工作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我县水域内所有渔业设施拆除取缔工作如期完成。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在我县水域范围内架设网箱从事非法养殖的行为
举报电话:528229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来源:中国鹤峰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