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通知

2016-11-30 1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的公告》(2016年第181号)。为落实公告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排查氯美扎酮的药品销售流向,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召回全部已上市销售药品,并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

二、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氯美扎酮的措施,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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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美扎酮属于非处方药,用于治疗精神紧张恐惧烦躁不安失眠酒精中毒肌肉疼痛及痉挛风湿性关节炎等

由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不良反应:可有嗜睡、厌食、疲倦、药疹、眩晕、潮红、恶心、水肿、排尿困难、无力、兴奋、震颤、意识错乱和头痛等不良反应。罕见有多形红斑、Steven-Johnson综合征(重型大泡性多形红斑),偶有黄疸的报道,但系可逆性。

来源:恩施食品药品监督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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