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 | 胆大!保险公司小职员以权谋私获利28万

2016-11-08 16:55  

原标题:巴东一“家贼”监守自盗骗取单位保险理赔费28万元

“千防万防,家贼难防。”巴东男子刘某利用其保险公司职工的身份,“巧借”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先后三次骗取保险理赔费共28万元。

11月7日,刘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巴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刘某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职工。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先后三次骗取保险理赔费共28万元。

2010年9月,刘某得知李某办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产品后,编造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险事故,并制作虚假文书,骗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8万元。

2011年1月,刘某得知孙某办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产品后,编造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险事故,并制作虚假文书,骗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0万元。

2012年12月,刘某得知胡某办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产品后,编造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险事故,并制作虚假文书,骗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0万元。

2015年11月2日,刘某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退还保险理赔款本金28万元,利息74860元。2016年2月2日,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理赔费28万元,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退还了全部保险理赔款及利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以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恩施晚报 记者 陈千恩 通讯员 柳晓琴

(责任编辑  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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