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城一物业公司擅自砍伐绿化树被处罚

2016-07-06 14:41  

 (图片来自网络)

昨日,州城一物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被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以800元罚款。

今年6月6日,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世纪花园小区居民,砍伐星光小区林木。经调查,采伐的林木是世纪花园和星光小区之间的城市绿化树,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应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理。6月27日,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恩施市城市管理局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受理案件后,经小渡船中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得知世纪花园和星光小区仅一墙相隔,在两个小区的院墙之间生长着一棵泡桐树,当时只有水杯粗,经过10多年的生长,现已长成了一棵大树。

2016年5月,居住在世纪花园小区的业主杜某某在装修房屋时,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反映,这棵树对她的房屋有安全隐患,而且由于树在生长时的膨胀导致世纪花园小区外那段的院墙也裂了缝,墙体随时有可能倒塌造成人员伤亡。

经过小区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后,为消除安全隐患,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安排小区的绿化工人用电锯将泡桐树砍了。

经城管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调查和询问世纪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确认恩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城管部门依法作出了罚款800元的处罚决定。

“当时为了业主的安全考虑,只想到排险,就安排小区的绿化工人把树砍了,但是在砍这棵树之前确实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事后,恩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某某说:“对于城管部门的处罚,我们愿意接受。”

“按照法律规定,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种砍树行为并非恶意行为,而是因为考虑居民安全,想消除安全隐患,但砍伐之前没有审批手续就私自砍伐,需要接受处罚。”城管执法人员毛绍山说,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拍摄的图片上看,生长在两个小区之间的泡桐树,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现在这棵树只剩下一个树桩了。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来源:恩施晚报  记者 刘学成 通讯员 谭华 黄磊

(责任编辑 郜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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