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以来楼市持续火爆背景下,长假期间多地接连出台的“限购令”将楼市推上了最热门话题。自9月30日至10月7日,南京、厦门、深圳、苏州、合肥、成都、郑州、武汉、珠海、东莞等10余城市发布新楼市调控政策,多地重启限购限贷。限购政策下,“借名买房”应运而生,但借名买房,小心赔了房子还要吃官司。
【案例】
2015年5月,外地人陈某想在广州购买房子投资,但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就与当地户籍的表哥梁某协商,梁某同意陈某借用其名义购买房屋。2015年6月,陈某全额付款买下当地一套房子,落户在梁某名下,双方未签订借名购房协议。谁料,不久梁某因赌博欠下赌债,决定将那套房子出售抵债。被发现后,他表示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属于陈某所有。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终止出售行为,并将房屋过户至自身名下。目前,此案法院仍在审理,陈某花了很多精力收集证据来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对当初没有签订借名协议懊悔不已。
【以案说法】
“这种看似钻空子的行为,实则危机重重。”浙江顺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杜鹏律师说,《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以他人名字买房,从法律意义上说,出名人是该房屋的所有人。虽然此举可以避开限购政策,但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毕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即使双方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出名人仅作为产权的代持方,但这类约定无法越过《物权法》,最终借名人很可能房财两空。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