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普法微课堂》玩微信红包接龙 掉变相赌博陷阱

2016-10-21 09:54  

 微信红包作为近两年兴起的一种互联网便捷支付方式,受到不少网友的喜爱。然而,随着用户人数的不断壮大,这一平台却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网络赌博的工具。

2016年8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南通地区首例微信群红包赌博案件,被告人黄丽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  

黄丽在网上开了一家微商店。和大多数的微商一样,黄丽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微信推广产品、接单和售货。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源,黄丽加入了各种各样的微信群,积极参与讨论,有时也发发红包,活跃度很高。

一次偶然的机会,黄丽的朋友把她拉进了一个叫“3元5个包”专门抢红包的微信群。原以为收发红包只是为了活跃一下群里的气氛,不一会儿黄丽就发现事情没有自己想的那么简单,原来,这个群里的人收发红包都要严格遵守群主制定的规则,而这个规则颇有点赌博的意味。尽管觉得不对劲,黄丽也没有多想,很快被群里热烈的气氛带动,疯狂参与进去。可没过几天,群主就宣布有事退出,群里的人越来越少,直到完全安静下来。

头脑灵活的黄丽早就看穿了其中的门道,既然原来的群主退出了,这么好的“商机”可不能错过。于是,黄丽自告奋勇地当上了新群主,并将群的名称改成了“红茶馆”。

接手了群主之后,黄丽并不满足于原先的玩法,她觉得钱太少了没意思,琢磨着要将这个群做大。

黄丽将红包重新定位成“30元5个包”,每天由群主发出第一个30元红包,同时群主另外注册一个“免死号”参与抢红包。抢完之后,由比“免死号”抢到的金额大一级的发下一个30元红包。如果“免死号”抢到的金额最多,由抢包金额最小的继续发。如果“免死号”没有抢到红包,由抢包手气最佳的继续发……这样,从第一个红包开始后,微信红包就可以实现无限循环。

同时,黄丽还设置了诸多诱人的奖励规则,如果有人抢到特定金额的红包,就会得到群主的奖励。比如,28.88元奖励688元,27.77元奖励488元,12.34元奖励108元等。  借助于做微商的便利,黄丽拉了很多顾客和朋友进群,很多人都是冲着奖励而来,却不知道已经悄悄掉进了赌博的陷阱。

海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黄丽建立“红茶馆30元5个包”微信群,并担任群主,共吸引70多人加入该群,以抢到特定金额的红包可获得奖励的方式,刺激群中成员按指令发红包,通过抢得红包的总额扣除发出奖励的差额部分渔利。2016年2月29日至3月1日,该群内赌资高达60055元,黄丽利用“免死号”抢得11949.69元,发放奖励3498元,渔利8451.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对其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黄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庭上,黄丽潸然泪下,“现在微信上红包群很多,我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不然我肯定不会去做。”

 法官说法

开设赌场不仅限于实体场所

“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金额的红包,另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也就是拼手气红包。人们玩‘红包接龙’都是发随机金额红包,因为每个人抢到的金额大小不同,能增加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这种拼手气抢红包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赌博的特征。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红包接龙’就有可能违法犯罪,轻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重则有可能被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需要具备固定的赌博场所、特定的组织赌博的行为、组织者非法获利等特征。微信平台本身属于计算机网络的一种。

【启示】

《普法微课堂》提醒您,“朋友之间通过微信抢红包,娱乐一下,无伤大雅。可如果将微信抢红包变为一种营利方式,就可能涉嫌赌博,甚至触犯法律了。”玩“红包接龙”应当在熟人、亲友之间,不要参与到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建立的微信群中抢发红包,谨防落入赌博陷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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