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学习交流会议现场。
日前,笔者从州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我州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进入调试阶段。
据了解,州国土资源局通过政府采购对全州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公开招标,于6月17日全面完成招标工作。6月13日至18日,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了恩施市、宣恩县国土资源局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前往荆州、十堰进行考察学习。6月20日,州国土资源局召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标单位及恩施市、 宣恩县国土资源局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对信息系统进行学习,并结合外出考察的经验和自身业务的需求,对信息系统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正在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安装调试,即将进入试运行阶段。
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
1.什么是不动产?
答: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3.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4.老百姓过去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是否需要更换成新的证书,或者说过去的证书还有效吗?
答:老百姓过去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是有效的,并且效力不变。如果买卖房屋,老百姓可以前往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规定,窗口依法收取相关材料,包括收回原土地使用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也就是说权利不变动的,簿证不用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再更换为新版的不动产权利证书、证明。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证明, 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5.房、地是否可以单独登记?
答: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建筑物的宗地,必须是土地、房屋都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6.什么时候可以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
答: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完成,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7.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8.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审查时限不包括公告时间。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为了服务群众,登记窗口将简化程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
9.不动产登记前哪些情况需要公告?
答:(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以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0.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随意查询吗?
答: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司法部门需要了解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时,也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以及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资料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而且无法补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处理中的;
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2.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答:我国历来就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证书发放是否及时、记载内容是否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不动产统一登记大事记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按照同一事件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2014年1月21日,中央编办下发通知,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牌子。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正式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2014年2月24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制度。
2014年7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送审稿,于7月16日正式报国务院审议。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15日征求意见结束。
2014年9月至10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完善,形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015年4月23日,州机构编委员会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及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恩施州机编发【2015】22号),明确组建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和州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5年12月31日前,全州各县市编制委员会发文明确组建各县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来源:恩施晚报 通讯员刘进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