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央行261号文 有效防范电信诈骗

2016-10-17 10:50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人民银行深入分析了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问:《通知》规定要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出发点及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该规定出发点为:(一)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据调查,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主要通过够慢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通过欺骗手段诱使受害人到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后,将其用于转移非法所得。(二)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由于我国银行对个人账户传统管理办法,人均账户数量近6个。个人开户数量过多造成账户不善,账户丢失、盗用风险较大,长期不动的账户还成为了银行内部风险点。(三)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目前个人远程开户行为逐渐成为现代金融发展新趋势,且个人银行信息泄露问题日渐频发,为保护个人财产信息和资金安全,亟需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为此,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日颁布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规定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为全功能账户;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为有限功能账户,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同时于2016年7月1日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规定建立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同样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仅需要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开户便捷性最高,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较低;Ⅱ、Ⅲ类户分别需通过至少三个、五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或者通过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具有更高的余额付款限额;Ⅲ类户的余额除了消费和转账外,还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安排,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得到有效兼顾,个人可以更好地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

问:《通知》为什么要规定银行受理转账业务时需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且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

答: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普遍提供转账实时到账服务,同时也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规定银行受理转账业务时需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是保证单位和个人正常资金转账需求,保障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的有力措施。另外据目前案件侦破情况看,不少电信诈骗受害者是通过自助设备(ATM或CRS)向诈骗账户转账,另有部分受害人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柜员机具的英文界面进行转账操作。受害人大多数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认识到骗局,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将诈骗资金转移,《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虽然能有效阻截资金被犯罪分子转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个人的正常业务产生影响。为此,我们正在做的即时在充分考虑支付安全性,要求各支付机构研究提高自助设备安全性,为下一步的政策调整创造机会。

来源:人行恩施州中支  通讯员:宋峰

责任编辑:严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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