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所有权有争议的商品怎么办?今天的《普法微课堂》来讲一讲“善意取得”的法律知识。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案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14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王某一气之下,将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经法院审理,轿车是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须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进行处分。王某一人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刘某在购买该汽车时系出于善意,交付了车款,完成了汽车的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刘某依法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来源:《一生的法律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