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曾说过“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这句话是教育我们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获取财富,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却有一些人经不住诱惑,违背原则去谋取财物。胡某就因为见财起意,当街“顺走”车主未取钥匙的踏板摩托车而获刑。
【案例】
2016年3月26日凌晨,胡某酒后从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步行至北京大道交警大队斜对面的“王子烧饼”门店时,发现该地停放一辆未取走车钥匙的白色踏板摩托车。胡某借酒壮胆,心生邪念,“顺手牵羊”将车开走,并将摩托车后备箱内的上衣、西裤、钥匙等物品盗走。4月16日16时许,胡某在使用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胡某盗窃的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胡某盗窃的踏板摩托车归还了被害人陈某。陈某对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盗窃的踏板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归还给被害人,尚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释法】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启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通过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去创造美好生活,切不可利欲熏心,被蝇头小利冲昏了头脑,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巴东县司法局 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