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普法微课堂》之《定金订金》

2016-06-21 11:07  

某物业公司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通过网签的形式签订了《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全自动洗脱机叁台,工业烘干机壹台,总价合计16万元,并确定了交货地点,约定预付定金5000元,发货时间为定金到帐后5个工作日左右。某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将定金付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账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在武汉交货,因在武汉交货对某物业公司十分不便,且原来就已约定好交货地点,故某物业公司没有同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交货地点的要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迟迟没有发货。因此,某物业公司一直诉状将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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