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购买某市一临街房屋做商铺,由丈夫陶某管理并雇佣别人经营,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陶某名下。两年后,因该房屋所处地段繁华而且交通便利,被某房地产开发商看中,欲拆迁该商铺建酒楼,因此欲与商铺所有人商谈转让,恰巧陶某有事出远门不在家,开发商遂联系李某,最后以房屋市场价3倍的补偿说服了李某同意拆迁,而且在拆迁协议上签署了丈夫陶某的名字,并括号注明为李某代签。陶某回家得知后不同意拆迁,认为其妻李某的签字不能代表自己的意愿,故拆迁协议无效。而开发商认为,其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因此拆迁协议有效,陶某应予履行。双方协商无果,陶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拆迁协议无效。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李某代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