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后妈虐童案”宣判 继母一审获刑6个月

2016-06-17 09:31  

 (图片源自网络)

建始一后妈虐待儿童,致其浑身是伤,备受社会关注的“建始6岁女童遭后妈虐待一案”有了结果,6月15日下午,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9月15日,网上出现以图片形式的一篇《妈妈,再爱我一次》的文章,配上了一些小女孩受伤的照片以及以前没受伤的照片,引起了网友关 注。本报随后多方联系采访到了女孩小桃(化名)的亲戚和后妈,证实了小桃是被后妈打伤。当地警方也及时介入调查。经调查,小桃系樊某某、陶某某的非婚生女 儿。2014年元旦,被告人蔡某与樊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后小桃一直与樊某某、蔡某共同生活。同年8月,被告人蔡某与樊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 月生育一子。2015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蔡某认为夫妻关系不好是小桃的原因,而对小桃不满,被告人蔡某经常采用打耳光、手掐、竹条抽打、嘴咬等方式对 小桃进行殴打,致小桃胸腹部软组织和胸腰部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颈部及四肢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9月13日,樊某某向建始县公 安局高坪派出所报警,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蔡某主动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主要事实。

另查明,小桃现随亲身母亲陶某某生活;本案审理期间,樊某某与被告人蔡某登记离婚,儿子随被告人蔡某生活;樊某某对被告人蔡某表示谅解,陶某某要求法院对蔡某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诉人小桃经常采用殴打方法,进行摧残迫害,并致其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应受刑罚处 罚。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属初犯,且正在抚养未成年 子女,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恩施晚报 记者胡军 通讯员黄光忠 黄筱筱

(责任编辑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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