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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恩施报道(通讯员胡伟、陈趎 特约记者彭佑双)6月13日,随着被执行人张甲兄弟俩的56485元住房公积金汇入咸丰法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咸丰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这也是咸丰法院首次通过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5月,家住咸丰县坪坝营镇的张甲夫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丰县支行(以下简称咸丰邮储银行)办理一年期贷款50000元,张甲之兄张乙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经催收,张甲夫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9月22日,咸丰邮储银行起诉三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咸丰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咸丰邮储银行借款50000元及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和罚息。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自动履行。2016年1月22日,咸丰邮储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三被告仍拒不自动履行。咸丰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6年3月28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张乙工资1800元,2016年4月1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甲之妻屈某存款4700元。通过调查,发现张甲兄弟俩尚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咸丰法院随即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扣留张甲住房公积金33790元、张乙住房公积金22695元。6月13日,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咸丰县办事处,依法提取之前扣留的被执行人张甲兄弟俩住房公积金合计56485元。
(责任编辑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