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罪犯雷某因肾病转诊汉阳医院,接受手术后,24日凌晨从医院脱逃。雷某现年45岁,湖北赤壁人,中等体型,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余刑3年7个月。如有线索请尽快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监狱部门,对协助或直接抓获该逃犯者将予以奖励。(央视)
长江日报:在押犯雷军脱逃前因5次表扬2次记功 减刑11月
长江日报记者今天获悉,从武汉汉阳医院脱逃的蔡甸监狱在押犯雷军,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11年,7月1日才获减刑11个月。
2016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湖北省蔡甸监狱在押犯雷军趁在汉阳医院时脱逃。雷军,男(身份证号:422323197109030776),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桂花路818栋192号,身高181CM,体重75公斤左右,中等体型,其脱逃时上身穿监狱配发的土灰色圆领囚服,后背有竖条纹囚服标志,下身着四角竖条纹内裤。
2010年8月23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赤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5月3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为雷军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该院立案后5天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雷军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蔡甸监狱提出,罪犯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蔡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罪犯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罪犯雷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据报道,雷军并非初犯,2007年,他曾因盗窃案被网上追逃,此后2009年再次涉嫌合同诈骗被追逃,2010年初被警方控制;在狱中,雷军曾在2011年4月18日因私藏手机被禁闭15天,同年5月4日,因禁闭转集训三个月。
汉阳医院。资料图
报道称,汉阳医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雷军是在医院4楼泌尿外科逃走的,事后警方查询医院监控,该时段在泌尿科所在大楼一楼大厅未能查到雷军的身影,查询医院室外监控也未发现雷军身影。据悉,雷军户籍所在地的赤壁警方亦已启动相关追逃工作。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