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建局长受贿后披上“扶贫马甲”照样被判刑

2016-09-23 15:10  

经巴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9月21日,该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税世春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8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税世春在担任巴东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谭某、陈某、邬某人民币共计68.5万元(其中10万元已上缴所在单位),为谭某、陈某、邬某承建的相关工程在施工现场协调、工程建设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税世春在收受上述贿赂款后,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给巴东县沿渡河镇枫木村、天池村、大支坪镇茅茸河村、野三关镇水田坝村支付扶贫帮扶资金9.5万元;2014年10月21日给其所在单位工会成立的羽杨俱乐部支付4万元活动经费。 

侦查过程中,税世春揭发检举巴东县原副县长薛某(另案处理)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2015年7月20日税世春主动向巴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476016.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税世春在任巴东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税世春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税世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税世春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税世春收受的贿赂款中有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和社会捐赠,可酌定从轻处罚。对税世春已及时上交到所在单位的10万元,不属于受贿,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记者:吴畏

(责任编辑  黄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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