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农业局关于印发《恩施州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2016-04-01 09:56  

恩州农〔2016〕4号

州农业局关于印发《恩施州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恩施州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农业局

2016年2月29日

恩施州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全州各县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基地贮运环节、基地仓库,本州生产的蔬菜、瓜果、茶叶(含代用茶)、食用菌、药食两用产品等特色农产品,根据需要适时在流通环节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抽样。

二、监测方式及时间

(一)例行监测

蔬菜、水果、食用菌。全年共进行三次例行监测,第一次5月下旬至6月下旬,第二次为8-9月,第三次为12月至次年1月。

茶叶(含代用茶)。全年进行两次例行监测,时间为4月下旬至5月上旬、9月。

草本药材。主要监测药食同源品种,全年例行监测一次,时间为7-9月。

(二)监督抽检

1、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监督抽检时间、次数和种类依据例行监测结果而定。对例行监测问题突出的县市开展跟踪性、应急性监督抽查,重点监测。对全州城郊露地及设施蔬菜、高山蔬菜、特色山野菜监督抽检不少于一次。

2、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节庆活动期间,视情况适时对本地顺季产出的蔬菜瓜果进行监督抽检。

(三)风险抽检

根据省农业厅统一部署和要求或根据我州蔬菜瓜果市场供需情况需要,适时在流通环节进行风险抽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三、监测要求

被监测单位在当地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生产情况、销售状况和管理水平。被抽样生产经营主体不得拒绝抽样,凡拒绝抽样的,依法按不合格农产品处理。本监测不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一)例行监测

各县市农业局必须科学设置监测网点,积极配合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要求开展抽样或送样工作。

(二)监督抽查

州农业局依据例行监测结果,对问题突出的有关农产品,采取跟踪监督抽检。因风险隐患排查需要开展的监督抽检,视情况临时通知到县市和被抽检生产主体。

四、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蔬菜

1、监测品种。监测品种为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番茄、辣椒(青椒、红辣椒)、茄子、黄瓜、苦瓜、丝瓜、西葫芦、结球甘蓝(包菜)、花椰菜、大 白菜、小白菜、芹菜、韭菜、菠菜、苋菜、菜苔、叶用莴苣、菜豆、豇豆、鱼腥草、生姜等。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蔬菜类和豆类蔬菜为每次必检种 类。若被抽生产基地没有以上品种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2、监测数量。每县市每次抽检样品总数不少于10个。

(二)水果

1、监测品种。草莓、西(甜)瓜、梨、桃、李、苹果、柑橘、香蕉、葡萄枣、猕猴桃。每次抽检种类根据当地生产情况和市场销售情况而定。

2、监测数量。每县市每次抽检样品数为不少于5个。

(三)食用菌

1、检测品种。香菇、平菇、金针菇等。如果所抽生产基地没有以上品种,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作适当调整。

2、监测数量。每县市每次抽检样品数不少于3个。

(四)茶叶

1、监测品种。各生产厂家批次生产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黑茶、代用茶,各种有正式包装的“三品一标”产品。

2、监测数量。恩施、宣恩、鹤峰每次抽样10个,咸丰利川、每次抽样8个,建始、巴东每次抽样4个,来凤每次抽样2个。

(五)药食同源产品或人工培育的山野菜

1、监测品种。山药、黄秋葵、莼菜、薇菜、蕨菜等。

2、监测数量。每次抽检数量视情况确定。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依标抽样

1、蔬菜、茶叶、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规范填写抽样表格。抽样人员应按照抽样表格准确填写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经营者,确保样品可溯源,不合格产品可查处。同时,严格按规范留置抽样单据。

(二)样品制作

1、抽样过程中,当天不能返回州农业局检测中心制样的鲜样品必须现场制样,并按要求装样、封样和留存备份。

2、所有样品均应制作3份,交州农检中心2份,给被抽检单位留存1份。

(三)结果处理

州农业局对每次抽检结果及全年总体情况将以专题报告形式报省农业厅、州及各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各县市全年抽检合格率纳入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考核。

六、注意事项

(一)依法发布监测信息。所有监测结果未经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发布。

(二)切实加强工作沟通。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州农安办联系。联系人:杨 帆,联系电话:0718-823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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