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检察院积极作为狠抓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

2016-05-17 10:00  

(恩施州检察院)自2015年10月省检察院院制定下发《关于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方案》以来,鹤峰县检察院坚持遵循规律、明确职责、整合资源的原则,采取五项举措,积极作为,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有效推动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一、细化权限清单,科学划分职责权限。根据省院《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权限清单》的规定,鹤峰县院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形成分部门、分类别的权限清单,大胆放权于员额检察官。自实行司法责任制以来,检察官独立办理批捕起诉案件130件,占案件总数的86.6%。明晰权力责任,规范办案审批流程。该院明确规定,凡是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检察长履行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中审签程序,检察官对案件承担责任;凡是授权范围外需要检察长决定的案件,除完成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中审批程序外,案件承办人还需填写纸质的《案件呈报审批表》,经分管副检察长签字审批,报检察长实质审批,检察长对案件承担责任。

二、加强案件评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保证司法办案质量,在大胆放权给检察官的同时,注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一案一表一评查,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该院规定,检察官每办一案,都要对所办案件先进行自查,并将案件质量评查表随案附在案卷内卷中,再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评查,最终评查结果计入干警业绩档案,并作为检察官晋升和评优表彰依据。该项举措有效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升,自实行司法责任制以来,没有被判无罪和撤回起诉的案件。

三、实行领导办案,切实加强一线办案力量。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担任领导职务之前,都是检察业务骨干。担任领导以后,主要承担案件的审批职责,往往不再亲自承办案件。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以后,为充分发挥领导人员的业务骨干作用,并缓解一线入额检察官紧张的局面,鹤峰县院在对检察长、检委会监督指导司法办案工作予以细化、实化的同时,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办案数量予以实化、量化。如该院明确规定,分管批捕公诉、诉讼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每年办案数不低于部门案件总数的5%,分管案件管理的副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次数、办理刑事赔偿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数不低于部门接访及案件总数的10%,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每年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数不低于1件。自实行司法责任制以来,该院副检察长人均办案数达7.6件。

四、实行检察官会议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检察官会议制度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当检察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可提请副检察长召开本部门的检察官会议进行讨论,当需要跨部门召开检察官会议时,由相关副检察长协商后确定召开,会议形成的意见供检察官参考。自实行司法责任制以来,鹤峰县院在充分尊重检察官的自主性、独立性的前提下,实行检察官会议制度,批捕公诉部召开部内检察官会议12次,诉讼监督部召开部内检察官会议10次,为检察权顺利运行提供智力支持,保证案件质量。

五、坚持目标导向,实现办案考评双落实。为保证各项司法办案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年度考评、目标任务的争先创优,鹤峰县院在建立司法办案目标责任制的同时,将上级院的26项考评工作,分解到部,落实到人。各部、各检察官确定具体工作目标,签订责任状,将上级院对各项工作的考评结果与部门和个人年终评优表彰挂钩,个人工作考评达到优秀、部门工作优秀等次个数达到70%才有评先表彰资格。同时,该院还明确规定,所有检察官除落实办案任务外,还对应落实调研、信息、宣传以及其他综合考评任务,做到办案考评双落实、两不误。

(责任编辑:陈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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