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 | “结案了事”还是“案结事了”?建始法官这样说

2016-09-20 10:03  

“法官办案不应只是‘结案了事’,而应追求‘案结事了’,将定纷止争、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作为办案的终极目标,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后,建始承办法官如是说。

葛某甲与苏某系再婚重组家庭,葛某甲与前妻生育两个儿子,长子葛某乙(已婚并育有两个女儿,郭某甲、郭某乙)、次子葛某丙,苏某与前夫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张某、次子葛某丁。葛某甲与苏某于1981年3月登记结婚,苏某带葛某丁与葛某甲共同生活,居住在建始县业州镇七里坪村苏某的老家。葛某丁于2005年病逝。

1994年,张某与苏某、葛某甲共同生活。苏某、葛某甲、张某三人共同在原居住地翻修一层四间平房屋一栋(未取得房产证)。1999年,张某结婚后在第一层房屋两边加修通道,并加修第二层房屋。

2014 年7月,葛某甲病逝,因法定继承纠纷原告葛某乙、郭某甲、郭某乙将被告苏某诉至法院,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追加张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有遗产范围的认定(即家庭财产、夫妻财产的认定分割问题),又有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认定(即代位继承以及继子与继父是否构 成扶养关系的认定),还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否可适当分得遗产的认定问题,法院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案件开庭审理后经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均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经过认真合议,最后形成统一意见:原、被告对葛某乙的房屋遗产享有不同比例的份额。主审法官精心制作了8000余字的判决书,但在宣判前,主审法官又考虑到该判决并未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宣判送达判决书后虽能结 案,但并未“案结事了”,故在宣判前再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官动之以情、 明之以理、晓之以法,给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葛某乙、郭某甲、郭某乙应继承葛某甲的房屋遗产份额归被告苏某和原告张某共同享有,由张某给予原告葛某甲补偿人民币35000元,给予原告郭某甲和郭某乙各补偿人民币17500元。

张某现已按协议给另三原告支付了全部补偿款。至此,原、被告间的房屋继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来源:中国建始网 通讯员 刘国儒

(责任编辑:杨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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