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非法集资多发已受案21起 涉案金额超两亿

2016-05-25 11:15   恩施晚报  

编者按: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多发,手法也不断翻新,呈现从以投资房地产、矿产能源等传统领域向投资理财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今日起,本报推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系列报道,分析我州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形势,宣传普及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金融知识,剖析典型案例,总结分析案件特征及作案手法等。

近年来,我州非法集资类案件呈多发态势。来自我州公安经侦部门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我州首次发生该类案件至2015年,公安经侦部门共办理非法集资案件21起,涉案人数达940人,涉案金额高达2.1759亿元。

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少数县市还出现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今年5月以来,我州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还开展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群众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

全州非法集资受案达21起940人涉案

“近年来,非法集资发案数、涉及人数、涉案金额大幅上升,呈爆发式增长态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刘锦富说。

2008 年,我州首次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到2015年,公安经侦部门共办理非法集资案件21起——初查3起,在侦6起,结案4起,移诉5起,判决3起,不立案1 起;涉案人数达940人,涉案金额高达2.1759亿元。去年,我州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案数、涉及人数、涉案金额大幅上升,发案9起,涉案人数达200 人,涉案金额达7600万元。

就近年来发案情况分析,我州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大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者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有真实存在的项目,为了推进项目建设,只好四处高息筹资,结果因经营 不善,导致无法偿还债务。去年一年,我州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两起。”刘锦富说。

某 置业有限公司在鹤峰县开发房地产项目,2013年底至2014年7月,法人代表王某某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等方式,许以高息进行借款,先后向曹某某等18人 借款5000多万元。2014年底,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偿还本息,资金链完全断裂,项目停滞,无法按期给购房者交房,民工劳动报酬无法兑现,造成民工和 购房者上街游行。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利 川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2014年7月在利川市注册成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对外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名,以月利率2%和3%的 标准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先后吸收苏某某等人存款共计110万元。随后,陈某某逃走失联。目前,该案正立案侦查。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具有很强的欺诈性,非法集资者可能虚构项目,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受害人资金,用以满足自己的需求。

2010年,李某某谎称在湖南入股开采煤矿,并以给付月利5%至6%的方式,不断向杨某等48人非法集资500多笔共计1662.5万元存款,至2015年4月4日,李某某因无力偿还本息,到宣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现案件已由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来凤县,沈某某在开办宾馆与茶楼后,以需要资金发展经营为由,先后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向100余人非法集资1200余万元,但其中大部分钱没有用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上,涉嫌集资诈骗。

除案件多发高发外,非法集资还呈现出由传统方式向网络迅速蔓延。从近期公安部门掌握的情况看,我州参与网络集资的人员正迅猛增加,仅我州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参与“e租宝”和“昆明泛亚”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就有350余人。

监管打击难度大切莫妄想吃“馅饼”

“你 想他的息,他想你的本。天上怎么可能掉馅饼呢?”刘锦富说,一些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银行贷款门槛高,难以从正规渠道融资,只能选择从民间借贷。一部分 企业主不懂经济规律,初期盲目借款,支付高额利息,背上债务负担,面临债主索要本息时,不得不继续以更高利息借贷来维持运转和支付先前的本息,规模像“滚 雪球”一样扩大,本息越累越多,被迫走向集资诈骗之路。一些企业主和个人在没有资金和实力的情况下,靠借高利贷消费,年利率高达132%,随着时间的推 移,欠下巨额本息。

来凤男子简某为了开发房地产,四处筹资,承诺给予高额利息,结果无法偿还。经常面临各种催债,家人被借债人监视,甚至受到威胁,为了寻求解脱,他只好投案自首。

非 法集资案件频发,但仍有群众想着吃“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群众手中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虽说存入银行可以获取利息,实现“钱生钱”,但又嫌银行的存款利息 低。相当多的受害人在各种致富神话、高收益的驱动下,在极强的虚假宣传诱惑下,在前期已有人尝到“甜头”的诱导下,丧失理性,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结果 上当受骗,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监管打击难度大,很难挽回损失。2015年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7600万元,挽回损失仅400万元。”刘锦富称。

非 法集资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企业借款、集资投资行为等有“亲缘关系”。国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配套的法律法规又没能及时跟上,致使对部分准金融 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管理无法可依,难以界定其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以致其打法律“擦边球”,钻政策“空子”。此外,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地下融资”行 为,隐蔽性、欺骗性强,受害人彼此之间不认识,零沟通,不易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的真相;即使发现被骗后,首先想到的是自保,宁愿私下协商而不愿举报,在无法 挽回资金时,才选择报案,导致案件潜伏期相对较长。

在查处时,部分已获利投资人基于自 身利益出发表示不理解,认为影响其本息的收回,不愿配合调查取证。此外,非法集资发案潜伏期长,时间跨度长、涉案资金大、集资参与人多、利息给付方式多、 财务账目混乱、有的根本就没有账目,有的在借钱开始就打一张“总条子”,不分本金和利息,导致账目查询、核实、清算难,很难认定其精确的集资数额。

在追赃过程中,也面临很大难题。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资金除少部分用于再投资、生产经营外,大部分被犯罪嫌疑人用于还本付息和挥霍殆尽,公安机关无赃可追。

拧紧“安全阀”加强打击和教育力度

为进一步提升全州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今年5月以来,我州公安经侦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5 月13日,州及恩施市打击非法集资暨经侦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州城桥西广场举行。金融、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 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和危害,以及如何辨别和防范非法集资。5月15日,其他县市公安经侦部门在当地人流密集场所向群众讲解法律法规,宣传识假防骗、远离 侵害的常识。

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司法、工商、金融、 银行、银监、宣传等多个部门,我州形成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发挥优势和职能作用,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合力。此外,建立 了信息沟通和联络机制,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机衔接,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适当将侦查工作前移,以获取最佳刑事取证时机和综合追赃措施。

刘 锦富介绍,公安机关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主力军,需提升经侦民警的能力和素质。经侦民警除了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外,还要懂得相应的财务、金融、审 计等专业知识。民警通过开展集中培训,通过远程教学、会议点评等形式,熟练掌握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涉及的监管、立案标准、取证细节等具体要求,并 定期邀请经济、金融、审计领域的专家授课辅导,以全面提高能力。

(责任编辑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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