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 男子KTV内盗窃现金并公然挑衅 7小时后被擒获归案

2016-09-18 21:36  

云上恩施报道 (曹毅 建始台 唐潇 报道)19岁男子偷窃KTV现金后逃之夭夭,对方未发觉还给当事KTV收银员发信息公然挑衅,“看看你的柜子,报警看看是警察聪明还是我聪明”。7月27日,建始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成功抓获涉嫌盗窃嫌疑人李某。

7月26日,建始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110指令,县城某KTV柜台收银款被盗,接到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迅速出警。

民警勘查事发现场后发现此案非常蹊跷。

民警通过现场证据分析,认定这是一起非同寻常的盗窃案。

通过走访及调取视频监控,办案民警确定在该KTV当服务员的一名男子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此同时,KTV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向警方提供了一条消息,更确定了民警的侦查方向

嫌疑人确定,事发后7小时,建始公安在恩施警方的配合下,将逃窜至恩施的嫌疑人李某抓获。

到案后,李某对盗窃KTV收银抽屉内4486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7月26日0时许,在KTV当服务员的李某潜伏店中消防柜,凌晨趁店中无人,用其它钥匙将大厅收银台屉子打开,将抽屉内4486元现金偷走。盗走后,李某逃至恩施,并给KTV收银员崔某发微信。崔某劝说李某回公司处理,但李某公然挑衅,说钱拿了,但是不会回去,要求崔某报警,还要试试是警察聪明还是他聪明。

目前,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律师说法 (刘璐 报道)利用自己工作之便,顺手牵羊,盗窃工作单位的财物,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您是否了解呢?我们来听一听值班律师的解答。

永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艾: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盗窃KTV收银抽屉内4486元现金,其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李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律制裁,并处或单处罚金。在这里可以给大家解释一下李某为什么是因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这个情节而不是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法律上规定的“户”,不再单是个汉语词语,而是一个独立的刑法学概念,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而本案中的KTV为经营性场所,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户。19岁的李某本正是大好的年华,却因为一时的贪念将自己送进高墙之内。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图一时的痛快触碰法律的底线。

来源:直播恩施

(责任编辑 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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