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第三次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心得体会

2021-05-25 08:59  

(通讯员 李方黎)今天下午召开了第三届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对办案经验并不丰富的我来说,与会干警在会上激烈的思想碰撞让我受益匪浅。

本次研讨的案例是关于货物给付的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因收到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货物而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买卖双方事先就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对卖方拒不退款行为买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买方所在地法院是否对该买卖合同纠纷拥有管辖权的问题展开讨论。

会上,来自不同业务条线的干警各抒己见,共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买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买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民诉法解释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二是认为买方所在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三是认为双方是通过微信平台发生买卖行为,应当认为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虽然三种观点各有道理,但作为检察机关,作为讲政治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过程中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以案结事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落脚点。考虑到买方家庭条件困难,且若到卖方所在地法院上诉因路途遥远将花费买方无法承受的费用,且还可能面临卖方所在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综合考虑,检察机关理因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服务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争取买方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在办理案件的同时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发挥检察担当。

通过此次研讨会,我深刻的认识到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冷冰冰的办案机关,更是切切实实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解难题有温度的司法机关。法理与情理的融合才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才是让人民群众信服的法律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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