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打牌娱乐引发矛盾致人轻伤,近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谭某松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简要案情:2019年7月4日16时许,谭某松与谭某银、彭某勇等人在巴东县沿渡河镇某村打牌,打牌期间谭某银饮酒,结束时,因谭某松欠谭某银20元钱,双方发生矛盾并争吵。谭某银回家后给谭某松打电话欲沟通此事,谭某松因有事未接听电话,因怕谭某银找其闹事,亦未给谭某银回电话。当晚21时许,谭某银酒后前去找谭某松,并敲谭某松家的大门,谭某松开门见是谭某银,便不让其进屋,二人用力相互推门过程中致谭某银滚倒在地,致其左腿髌骨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6日,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谭某松与谭某银达成调解协议,谭某松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谭某银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被害人谭某银对谭某松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谭某松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谭某松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谭某银具有较大过错,案发后谭某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故意伤害罪: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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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东县检察院 通讯员: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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