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巴东段,含已禁捕的三峡库区恩施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即长江干流巴东段鄂渝界至链子溪入江口段,神农溪干流两河口至长江口段及偏鱼溪、链子溪、小溪河)全面禁捕。但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在禁渔区、禁渔期间实施非法捕捞。近日,经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2020年7月8日18时许,唐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网2副,放入长江干流巴东段一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长江河虾,次日6时许,唐某某到放置地笼网处收网,未获得渔获物。7月9日17时许,唐某某再次前往放置地笼网处查看渔获物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扣押地笼网2副及长江河虾0.355kg。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同时经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对所居住的村(居)现实危害性较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除该案外,近段时间,我院积极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依法集中起诉的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均已公开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宣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一:2020年5月,董某某在长江流域巴东段一水域将泥沙和网络购买的药物“加强版虾魂”混合后倒入水中,后打捞中毒河虾部分食用,部分放于冰柜冷冻。5月23日,被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长航巴东派出所民警查获,共查获河虾2.3kg,经检测,董某某使用药物属杀虫剂,系农药。经我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9日,县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2020年7月2日,江某某在长江巴东段一水域放置4副地笼网捕捞野生鱼,7月7日7时许收网,经长航巴东派出所与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行动检查时查获,经称重野生活鱼1.65kg。经我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9日,县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三:2020年7月2日,江某平在长江巴东段一水域放置2副地笼网捕捞野生鱼,7月4日、5日两次收网,并将捕捞的长江河虾晾干存放,7月7日12时许被长航巴东派出所民警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经称重晾干后的野生河虾2.215kg,冰冻刁子鱼1.41kg,地笼网尚未收取的活刁子鱼1.63kg。经我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9日,县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2020年7月,刘某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地笼网共三次在长江干流巴东段一水域非法捕捞野生河虾1.46kg。经我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30日,县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切勿因一时贪欲、心存侥幸,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巴东县检察院 通讯员:陶玲
责任编辑: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