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冬季,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等大量增多,造成火灾的危险性加大,加上天干物燥,许多易燃物体遇明火易发生燃烧,特别是在森林、野外等区域火势会大面积蔓延,随意用火用电极易引发火灾,导致严重后果!
2019年4月15日15时许,曾某某在其屋后脚下烧锯沫,次日下午,曾某某见锯沫没有完全烧完,用木棍翻动的过程中,锯沫的火星被大风吹到屋后山林中,引起森林火灾,经巴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7.8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案发时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行为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老年人犯罪,应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表现及年龄均适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应当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县法院依法以曾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曾某某用木棍翻动屋后前一天未烧尽的锯沫,这看似不起眼的小小举动却引起森林火灾,自己也因犯失火罪获刑,广大人民群众务必要从中吸取教训,在工作和生活中重视用火用电安全,加强消防安全意识,谨慎用火,切勿害人害己。
来源:巴东县检察院 通讯员:陶玲
责任编辑: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