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向泸宝)“感谢检察院的决定保住了这个公司,这次的教训我一定牢记在心,今后遵纪守法,把公司经营好。”收到判决的庞某某说。
今年11月,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至咸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为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在办案过程中,该院第一检察部办案人员对恩施铭尊汽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据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生病住院,2016年至今,该公司由庞某某一人负责管理,雇有员工30余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人,2019年被列入A级纳税人的名单,在同行及社会上均取得了不错的口碑。
办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案件要充分考量提起公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结合当前“六稳”、“六保”工作大局,且鉴于庞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该院向县法院提出缓刑建议,并委托县司法局前往庞某某居住地社区对其是否适用缓刑进行社会调查。
12月1日,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咸丰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缓刑2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向泸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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