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司法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监管的情况怎样?有没有出现保外而没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没有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情形?”11月12日,我应邀随巴东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行到野三关镇,见证了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的力度和温度。
下午1时许,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仕兵带队,一行人经过一个半小时乘车颠簸到达野三关镇司法所,下车即展开工作。检察官们向该所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后,表明不听汇报,只查阅日常管理档案、台帐和约谈。
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将该镇辖区内的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邓某的监管档案和台帐提供给检察官。检察官们对邓某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病历资料进行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仔细审查,重点检查了是否有每三个月病情复查的相关材料。随后询问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邓某的思想动态、身体健康情况,当了解到邓某因在服刑期间房产所有权登记出现错登、一度思想压力大,司法所就这一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忙解决的情况后,对司法所主动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随后,检察官电话通知邓某来所,在逐一核对病历资料、确认病历的真实性之后,对其思想动态、身体状况、治疗情况、生活情况等进行了问询,约谈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当了解到其房产登记尚未办妥的情况后,杨仕兵当即提出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跟进核实情况,经过近一个小时查询,确认其房产所有权证的变更手续已经办罄,只待发证。邓某激动不已,连声道谢:“感谢司法局司法所、感谢检察院替我维权,祛了我一块心病。”检察官鼓励他好好配合治疗,遵守社区矫正纪律,积极改造。杨仕兵一行离开时,我有意看了一下时间,已是晚上7点过10分了。
次日上午与所长交换意见时,杨仕兵对野三关镇司法所在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上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该所做好下一步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深入做实做细,规范管理程序,坚决防止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发生;二是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谈话以及深入细致的工作,掌握其思想动态,打消其侥幸心理;三是要认真总结所做的工作,将工作中具有特色的好的做法整理汇总,形成自己独特的经验。
据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心诚介绍,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改变了执行的场所,其执行机关与执行方式的变更大大降低了被执行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程度,故一直成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该院近年来常态化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检察,2020年监督1名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该院将深入开展排查“纸面服刑”专项检察,确保刑罚变更执行“风清气正”。
我虽参与的仅是专项检察工作中的一次,但通过全程参与、监督此次检察,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刚性、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温度。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开展专项检察的意义显而易见,即通过检察,进一步促进司法所监管活动的规范化,也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党和国家司法的人性化,增强其面对人生、重塑自我的信心和决心,有利于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虚管以及重新犯罪的情况发生,为更好地进行社区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促进社会稳定、深化社会治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巴东县检察院 通讯员:吴畏
责任编辑: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