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巴东县首例疫期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9-28 17:02  

       “我自愿认罪认罚,之前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并不知道捕个鸟还犯法了,不过自猎捕回来,我每天喂肉给它把它当宠物,就是觉得好看有意思,还能叫早床,再不会随意猎捕动物了。”当心!捕鸟养宠也可能已经触犯法律了。近日,由巴东县检察院提起的巴东县疫情期间首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派员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职。

庭审前,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基本案情:2020年2月上旬至3月初,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黄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农田屋后、同组村民谭某某农田三处架设粘网捕鸟,捕获鹰鸮1只、珠颈斑鸠7只、画眉鸟1只、大嘴乌鸦2只、喜鹊1只,并用鸟笼饲养在家,且致珠颈斑鸠一只死亡。经鉴定,所猎捕的鹰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珠颈斑鸠、画眉鸟、大嘴乌鸦、喜鹊属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18年11月28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猎套、粘网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因特殊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可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请。

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应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系统多样性造成损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经委托县林业局进行评估,黄某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为1.9万元,并制定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设计方案,明确需修复林地面积1000平方米,所需资金1.9万元,生态修复建设期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管理期为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缴纳替代性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9万元(已缴纳)。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案的办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有效震慑犯罪意义重大,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有助于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生态资源保护意识,警示教育广大群众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人类自身一样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自觉做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参与者、推动者、实践者。

来源:巴东县检察院    通讯员:陶玲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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