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天成)“我们村委会同意监管司法救助资金。”9月9日,随着村委会主任郭某话音落下,承办检察官心里的石头也落了地。
事情还得从去年4月说起。
由“单打独斗”到整体联动
“我这里有一个案子,被害人家属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我把线索移送给你们”。2019年4月的一天,宣恩县检察院第一部检察官拨通了该院控申部门的电话,移送了一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
近年来,宣恩县检察院本着“司法救助工作就是群众工作”“救急救困、应救必救”的原则,转变司法观念,把司法救助作为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重要方式,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庭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各部门在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交通肇事等造成当事人重大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案件时,加强对加害人是否进行赔偿、是否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是否因此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况的了解,对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并及时将线索移送给控申部门。
此举改变了该院过去由控申部门自己发现线索,然后进行救助的局面,由控申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全院整体联动不仅使线索挖掘更深,救助面更大,同时也提升了救助时效,使得当事人可以及时获得救助,早日解决燃眉之急。
检察官主动“代跑”
收到线索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唐某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赵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唐某某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案件发生后,唐某某的亲属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唐某某的母亲何某某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其儿子唐某还是未成年人,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主动带案下访,以“代办员”身份帮助被害人家属申请司法救助金、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经过调查,2018年4月24日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于同年4月25日抢救无效死亡。唐某某之母何某某与其孙子唐某一起生活,系建档立卡低保贫困户,均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告人赵某某也是档立卡贫困户,赵某某及其妻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没有赔偿能力。唐某某因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何某某与唐某因此失去主要收入来源,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非常困难。
为解决何某某、唐某生活困难,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为其申请了30000元司法救助资金,缓解了燃眉之急。
探索救助资金使用监管
经过救助,何某某和孙子唐某的生活困难得到了明显改善。然而好景不长,不久何某某因病住院,一住就是几个月。最终,因病情加重,何某某于今年4月去世,唐某的生活再度陷入困难。承办检察官在回访中得知这一情况后,立马报请上级院对唐某进行联动救助。可解决了资金来源,如何确保这笔资金能够合理、有效的使用在唐某的身上,成为了承办检察官的又一个担忧。
为了强化救助资金使用效果,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唐某所在地综治部门、村委会等部门联系,一起研究如何更好的使用这笔救助资金。
考虑到唐某系未成年人还在上小学,为防止救助资金乱用或被挪作他用,最终,经过与唐某的监护人、所在村委会沟通,决定救助资金直接打入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唐某的学习、生活,资金的使用由唐某所在村委会进行监管,确保有限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来源: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杨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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