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发生争吵 男子挥拳打伤他人获刑

2020-08-10 15:04  

本网讯(通讯员 杨俊 翁岚)因琐事发生争吵,男子怒挥拳将他人打伤。经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利川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月18日下午,罗某某驾驶垃圾车到某片区清运垃圾,当经过周某某家门口时,与周某某及其妻就垃圾清运问题发生争吵,后发生殴打,周某某用拳、脚对罗某某头部、腰部进行多次击打。经鉴定,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后经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周某某赔偿了罗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罗某某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周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采纳了利川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多因琐事争吵、酒后纠纷、邻里纠纷等小事导致,最终害人害己。检察官提醒,遇事需冷静,多想想后果,多一点忍让和克制,切勿一时冲动,到头来后悔莫及。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杨俊 翁岚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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